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1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表(一月份)。具体信息如下:
-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 1蚌市监处罚〔2022〕432号蚌埠市蚌山区甲匠眼镜店销售不合格眼镜案蚌埠市蚌山区甲匠眼镜店92340303MA2UKAR73Y杨勇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眼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处以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
- 2蚌市监处罚〔2022〕464号蚌埠市禹会区海达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蚌埠市禹会区海达食品经营部92340300MA2QYF0U65杨华岭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3日
- 3蚌市监处罚〔2022〕497号五河县宝岛眼镜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太阳镜案五河县宝岛眼镜销售中心91340322MA2RJ3CP89卢志勇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太阳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28日
- 4蚌市监处罚〔2022〕382号蚌埠市蚌山区德家建材部销售冒用3C认证标志电缆产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案蚌埠市蚌山区德家建材部92340303MA2XJE1P3H赵含帅当事人销售冒用3C认证标志电缆产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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